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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罗阳镇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0- 09- 18 11 : 13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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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内容  

现就《关于罗阳镇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9月28日下班前书面反馈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联系人:陈劲,联系电话:0577-67618007,电子邮箱:873266486@qq.com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18日

      草案全文  

关于罗阳镇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改善县城卫生质量和人居环境,防止疫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深入推进我县国家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饲养对象: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二、禁止饲养区域范围:东内村、东外村、飞龙社区、东城社区、南内村、南外村、桂花亭社区、南城社区、西内村、西外社区、溪坪村、大深垟社区、西城社区、北内村、北外村、新北社区、砂堤社区、北城社区、鹤祥社区等居民集中居住、市政设施已建成覆盖(东至东门加油站、新城大道,南至高速路口,西至育才学校,北至阳光大道,其他边界区域以人行道终点为界线)的区域范围。

三、饲养者必须将家畜家禽和食用鸽于本通告实施后30日内移离禁养区或自行处理;自本《通告》实施30日后,对于违规饲养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有权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置。

四、其它区域需要禁养的由泰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五、本通告自2020年X月X日起实施。

      起草说明  

关于《罗阳镇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关于罗阳镇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改善县城卫生质量和人居环境,持续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2020年3月17日召开了泰顺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4月28日,泰顺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提交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专班会议解决的事项》,其中提出我县县城区特别是城中村和城郊村饲养家禽现象严重,乱搭乱建的现象反弹严重,建议县政府发布公告,明确禁养范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属地政府按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落实相关职责,并加强常态化管理。

2020年4月30日,泰顺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专班会议,明确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罗阳镇配合,划定县城区禁养家禽(畜)的范围,起草相关公告。

我局根据上级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城市管理实际,对罗阳镇建成区禁养区域划定进行排查并经多方征求各部门意见、多次修改,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通告明确了家禽家畜禁养对象、区域范围划定的指导思想、划定依据、划定类型和划定区域,以及具体实施要求。

(一)禁止饲养对象: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二)禁止饲养区域范围:东内村、东外村、飞龙社区、东城社区、南内村、南外村、桂花亭社区、南城社区、西内村、西外社区、溪坪村、大深垟社区、西城社区、北内村、北外村、新北社区、砂堤社区、北城社区、鹤祥社区等居民集中居住、市政设施已建成覆盖(东至东门加油站、新城大道,南至高速路口,西至育才学校,北至阳光大道,其他边界区域以人行道终点为界线)的区域范围。

(三)具体实施要求:饲养者必须将家畜家禽和食用鸽于本通告实施后30日内移离禁养区或自行处理;自本《通告》实施30日后,对于违规饲养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有权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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