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现就我县新一轮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泰顺县行政区域范围。
二、根据人均耕地数量、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要素,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原一、二级基本保持不变,三、四级归并至三级”原则,将原4个征地区片整合为3个征地区片。
三、征收耕地、除林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一级区片6.96万元/亩,二级区片5.58万元/亩,三级区片4.8万元/亩。
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一级区片4.18万元/亩,二级区片3.35万元/亩,三级区片2.88万元/亩。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6。
五、2020年1月1日后申请土地征收且征地方案依法获得批准的项目,按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于2020年10月22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泰政发〔2014〕105号)《关于重新公布泰顺县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泰政发〔2018〕5号)同时废止。
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新一轮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做好征地补偿相关工作。
附件: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级及补偿标准构成表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布表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