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0-49734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文 号:
  • 无〔2020〕3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9-30

[视频+图文解读]《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解读

2020年9月22日,泰顺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现就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必要性及相关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进行调整。

2020年4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

二、《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泰顺县行政区域范围。

(二)重点条文。

1、根据人均耕地数量、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要素,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原一、二级基本保持不变,三、四级归并至三级”原则,将原4个征地区片整合为3个征地区片。

2、征收耕地、除林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一级区片6.96万元/亩,二级区片5.58万元/亩,三级区片4.8万元/亩。

3、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一级区片4.18万元/亩,二级区片3.35万元/亩,三级区片2.88万元/亩。

4、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6。

5、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依法获得批准,并于2020年4月24日前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批准并公告的补偿便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2020年1月1日后征地方案依法获得批准的,按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6、本通知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泰政发〔2014〕105号)《关于重新公布泰顺县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泰政发〔2018〕5号)同时废止。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刘晓亮(单位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0577-6756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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