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民助〔2021〕72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泰顺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调整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超过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该标准自2021年12月28日起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