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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及目标任务、必要性、重要意义
(一)背景依据及必要性、重要意义
我县现有低保对象5427户8539人,低保边缘对象1593户3670人,特困供养对象1182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86元/人/月,年支出补助金8500万元。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低边标准从664-996提升至804-1206,但低边总户数从2644户减少至1858户,共减少786户;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低边标准从再次提升至814-1221,但低边总户数减少至1724户,期间共减少134户;2021年8月份我县低边标准提升至886-1329,截至2021年11月底低边总户数为1593户,总体趋势一直在减少。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民助〔2021〕72号)提出的内容,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2021年度县(市、区)民政工作评估》的通知(温民办〔2021〕102号)考核目标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本通知内容。
(二)目标任务
本通知总体目标是推动社会救助政策覆盖人群更加严实,深化“1+8+X”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主要目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调整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泰顺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调整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超过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新旧政策差异:
旧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新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2.注意事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动态变化。
四、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执行标准、执行时间等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2倍(含)之内的家庭。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8—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二)执行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三)执行时间
自2021年12月28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民政局
解读人:夏荣涛(局长)
业务科室:社会救助事务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0577-6759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