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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1001/2022-6468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泰政办〔2022〕68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0-23

[AI视频+图文解读]关于《泰顺县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及目标任务、必要性、重要意义

(一)背景依据及必要性、重要意义

总部经济工作作为我县招商引资的生命线工程,对于我县的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了有序推进我县总部经济招引工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部分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温政办〔2021〕83号)、《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温政办〔2022〕56号)等文件精神,对比周边县(市、区)的政策,我县新修订了《泰顺县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

(二)目标任务

推动我县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积极引进县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在我县落户发展,全力打造头部企业集聚、天下泰商回归的总部港,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做大做强总部经济,促进我县地方财力可持续增长。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本指导意见主要包含综合评价方法、激励约束机制、组织机构、工作流程等内容。

(一)综合评价

针对总部企业对我县的投入、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社会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实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毛利、利润总额、研发投入、获得表彰、人才引入、创造就业岗位、参与公益事业等考评指标。考评按照年度综合分值的0.85的系数进行折算;年度综合分值110分以上按照0.9的系数进行折算;年度综合分值超过1100分以上按照0.95的系数进行折算。

(二)主要激励约束机制

1.企业年度考评得分达到50分以上的,每分奖励1万元。

2.对泰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或年销售额超10亿元的总部企业,可以实行“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3.教育扶持。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企业正式员工子女统筹安排县内优质学校就学名额。

4.总部经济企业被县委县政府列入负面清单,或存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违法经营行为,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资格认定和奖励等情况,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扶持优惠政策,并责令其退回奖励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本意见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三)组织机构

建立泰顺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县统计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总部经济考评小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成员单位专人组成,对总部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四)工作流程。

1、企业认定程序。由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报县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2、综合考评程序。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考评工作组成员召开总部企业综合评价会议,原则上每年召集一次,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召开。

3.奖励兑现程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总部经济奖励方案向县财政申请奖励资金,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县投促中心),由主管部门拨付企业。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关键词:年度综合分值、年度考评分值、奖励金额

1.年度综合分值:根据总部企业综合评价标准表计算所得分值。

2.年度考评分值:总部企业年度所得分值按照所属区间系数进行折算所得分值。

3、奖励金额:企业年度考评得分达到50分以上的,每分奖励1万元。

四、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执行标准、执行时间等

1、适用范围、对象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总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认定为总部企业:

①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民营企业100强、跨国公司、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等,当年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可予以直接认定。

②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以上,在我县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且经营不满1年),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2、执行标准

在认定为总部企业的5个会计年度内(认定当年为第一个年度),企业年度考评得分达到50分以上的,每分奖励1万元。

3、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2年11月23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2年1月1日起参照本办法执行。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将作相应调整。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解读人:刘言素(主任)

业务科室:招商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577-5929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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