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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泰顺县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2- 07- 06 16 : 03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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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现就《泰顺县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7月16日下班前反馈至泰顺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联系人:陈伟星,联系电话:0577-59283833。



泰顺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022年7月6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县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积极引进县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在我县落户发展,全力打造头部企业集聚、天下泰商回归的总部港,增强城市辐射带动能力,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标准

总部企业为在泰顺县注册,且税务征管及数据统计隶属我县管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跨地级市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财务结算、集中销售、研发、供应链配置等管理服务职能;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非建筑业企业:

1、县外独立法人或自然人持股比例达90%以上的企业。

2、由县外迁入泰顺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综合评价

(一)考评对象:在我县认定的总部企业(建筑业除外)

(二)考评指标:综合评价企业对我县的投入、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社会贡献等,主要包括实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毛利、利润总额、研发投入、获得表彰、人才引入、创造就业岗位、参与公益事业等考评指标,具体指标与赋分明细如下表所示:

总部企业综合评价标准表


考核项目

具体指标

赋值标准

备注

企业开设

实缴注册

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金超过1000万元得1分

具体由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

企业经营

情况

主营业务

毛利

按各行业主营业务毛利进行区别赋分:

商品或劳务销售、进口行业每1万元主营业务毛利赋0.052分;交通运输业每1万元主营业务毛利赋0.036分;现代服务业每1万元主营业务毛利赋0.024分;生活服务业每1万元主营业务毛利赋0.024分;

主营业务毛利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支出的净值;总部经济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对行业及具体赋分值进行调整。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每1万元赋值0.08分


企业发展

前景

研发投入

产品研发的经费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得1分;产品研发的经费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4%以上,得2分;产品研发的经费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得3分。该项最高3分。

具体由科技部门认定

获得表彰

情况

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荣誉表彰的,每次得1分,最高得3分。


人才引入

招引大学生每名得0.2分;硕士每名得0.4分;博士生每名得1分;招引C类人才以上每名得2分;入选市级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得3分,该项最高得10分。

具体以社保数据为准

企业社会

贡献

创造就业

岗位

在我县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社保满6个月)得0.2分,最高得分5分

具体以社保数据为准

参与公益

事业

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对口支援等工作,酌情加分,

最高得3分

具体分值认定由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评定

考评分值

分值折算

系数

一般考评按照年度综合分值的0.8的系数进行折算;年度综合分值超过1000分按照0.85的系数进行折算;年度综合分值超过3000分按照0.9的系数进行折算;年度综合分值超过7000分按照0.95的系数进行折算




(三)考评周期: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达到全年政策兑

现标准的总部企业可半年度申请一次。

(四)考评方法:考评采用年度考评的方式开展,年度考评一般安排在次年3月份之前。年度考评得分50分为达标分,未达标不予奖励。

三、激励约束机制

(一)企业年度考评得分达到50分以上的,每分奖励1万元。

(二)对泰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或年销售额超10亿元的总部企业,可以实行“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三)教育扶持。总部经济企业年度考评得分达到125分以上的,可根据学生及学生家长意愿,给予企业正式员工(在泰社保交满一年以上)子女统筹安排1个县内优质学校就学名额;年度考评得分达到250分以上的,可根据学生及学生家长意愿,统筹安排2个县内优质学校就学名额;年度考评得分达到750分以上的,可根据学生及学生家长意愿,统筹安排3个县内优质学校就学名额。每家总部企业统筹安排县内优质学校就学名额最多不超过3个。

(四)总部经济企业违法经营、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资格认定和奖励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扶持优惠政策,并责令其退回奖励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意见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意见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四、组织机构

建立泰顺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统计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县税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总部经济考评小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成员单位专人组成,对总部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五、工作流程

(一)企业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报县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各成员单位。

(二)综合考评程序

1、总部企业按年度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评表,并提供各项评价指标数据和依据材料。

2、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审核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各项评价指标审核材料。

3、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考评工作组成员召开总部企业综合评价会议,对总部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编制年度总部经济奖励方案。总部企业综合评价会议原则上每年召集一次,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召开。

4、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部门联席会议,对总部经济奖励方案进行联合审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县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给成员单位。

(三)奖励兑现程序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总部经济奖励方案向县财政申请奖励资金,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县投促中心),由主管部门拨付企业。

六、其他

本意见自2022年7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 月 1日参照本办法执行。原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20〕29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将作相应调整,具体由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泰顺县总部经济回归企业认定表.doc

          2、总部经济企业考评得分表.doc

         3、总部经济部门审核表.doc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  日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我县出台了一系列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如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5月13日出台了《关于发展总部经济财政扶持政策有关事宜》【2019】8号文件,和于2020年7月12日更新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事宜》〔2020〕29号文件,有效地促进了总部企业招引,培育了部分地方优质财源,对促进我县产业发展和壮大地方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总部经济,推进我县财税收入可持续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部分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温政办〔2021〕83号),采取废止或修订方式对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立足我县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兄弟县市区的做法,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修订完成《泰顺县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6月2日,周建海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召开总部经济政策修订专题会,根据参会部门反馈意见,再次修订了《泰顺县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6月8日,再次书面向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修改意见修改完善。期间,多次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向分管县领导汇报,且根据意见作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泰顺县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共6个部分,包含认定标准、综合评价、激励约束机制、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其他等内容。

(一)认定标准。明确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二)综合评价。明确考评对象和考评指标,设置详细总部企业综合评价标准表。

(三)激励约束机制。主要内容:

1.企业年度考评得分达到50分以上的,每分奖励1万元。

2.对泰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或年销售额超10亿元的总部企业,可以实行“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3.教育扶持。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企业正式员工子女统筹安排县内优质学校就学名额。

4.总部经济企业违法经营、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资格认定和奖励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扶持优惠政策,并责令其退回奖励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意见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意见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四)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泰顺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泰顺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总部经济考评小组组织架构等内容。

(五)工作流程。主要内容:

1、企业认定程序,由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报县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各成员单位。

2、综合考评程序

(1)总部企业按年度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评表,并提供各项评价指标数据和依据材料。

(2)、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审核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各项评价指标审核材料。

(3)、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考评工作组成员召开总部企业综合评价会议,对总部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编制年度总部经济奖励方案。总部企业综合评价会议原则上每年召集一次,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召开。

(4)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部门联席会议,对总部经济奖励方案进行联合审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县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给成员单位。

3.奖励兑现程序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总部经济奖励方案向县财政申请奖励资金,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县投促中心),由主管部门拨付企业。

(六)其他。对执行时间、原类似文件废止等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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