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信息关联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公告内容 现就《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2月23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县经信局商贸市场科,联系人:王刚先,联系电话:67582467,电子邮箱:791446017@qq.com。 泰顺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10日 草案全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战略部署,推动消费提质扩容,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确保消费稳定增长,加快打造区域消费中心城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做大做强商贸企业 1.企业纳统奖励。对首次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纳统当年、第二年、第三年销售额(营业额)保持正增长的,给予奖励,其中当年度奖励4万元,第二、第三年度分别奖励3万元。若企业退出限上统计或销售额(营业额)负增长,则不予以兑现当年的奖励。已纳统个体户通过个转企补助差额部分。 2.个体户纳统奖励。对首次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户,纳统当年、次年销售额保持正增长的,给予奖励,其中当年度奖励4万元,次年奖励2万元。若个体户退出限上统计或销售额(营业额)负增长,则不予以兑现当年的奖励。 3.培育重点商贸企业发展。对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40亿元及以上的批发经营单位,销售额首次达到0.5亿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4亿元及以上的零售经营单位,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经营单位,且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奖励(已享受招引政策或“一事一议”政策的除外)。 4.支持做大做强商贸主体。对已纳入统计且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保持较快增长的限上经营单位,予以一定资金奖励,具体标准为:批发业销售额比上年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1万元,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零售业销售额比上年每新增250万元,奖励1万元,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住宿(餐饮)业营业额比上年每新增150万元,奖励1万元,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纳统的限上个体户,该条款最高奖励不超过8万元。 5.鼓励限上企业提档升级。对我县限额以上餐饮、住宿企业在县内开展连锁经营,新开设直营连锁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按每个门店给予企业2万元补助。支持餐饮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企业组建大型餐饮住宿集团,对我县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住餐一体化经营集团,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二、鼓励支持促销活动 6.鼓励举办促销活动。对限上商贸经营单位举办的促消费活动,经主管部门备案后,按其实际投入宣传费、场租费、搭建费的30% 给予支持,每场最高10万元奖励(每年按照新增销售额(营业额)规模高低排序,最多支持5场)。经经信部门备案,行业协会牵头组织餐饮推介活动、评选活动的给予宣传费、场地租赁和布置费用3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7.鼓励参加各类展会。对参加由省级厅(局)、市级要求地方组织参展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4个标准展位(每个9平方米),全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推进消费载体建设 8.鼓励参与各类创建。为促进商贸业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城乡共同富裕。对获评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创建主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县级著名商业街区评选活动的荣誉主体给予8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提高品质消费水平。发展对当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温州市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为全国示范智慧商圈、省级智慧商圈试点(培育)、市级智慧商圈试点(培育)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市级无废细胞的商超主体1万元一次性奖励。 10.适当放宽活动审批。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适度放宽 促销广告、展销活动审批和临时外摆限制,允许利用外围广场搭建集市,增加“烟火气”。 11. 支持商业集聚区建设。对于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物业自持比例达到50%以上、商业面积(以店铺出租合同所明确的面积为准)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经营户入驻率达到80%以上且投入运营不少于两年、年开票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统一结算的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50万元的奖励。 四、促进品质消费提升 12.支持首发首秀活动。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我县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25%,给予品牌企业最高30万元奖励。 13.支持发展首店经济。对入围世界品牌500强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泰顺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入围中国500强品牌的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或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浙江首店、温州首店、泰顺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14.鼓励再生资源行业发展。经商务部门认定后,对注册在我县且在我县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的,予以300元/吨的补助(以税务发票为准),单家骨干企业该项补助累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其新建并验收合格的回收网点按实际投资额50%给予奖励,持续运营1年以上每个网点最高不超过2万元。 15.支持标准化分拣中心建设。商务部门同意备案的新建、改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经商务部门验收合格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款)20%的比例,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附则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泰顺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个体户,除获得荣誉类奖励资金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项目)、总部经济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和国有企业不作为奖补对象。 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予以补足奖励差不足部分。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本政策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落实“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战略部署,推动消费提质扩容,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确保消费稳定增长,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办〔2021〕61号)、《温州市商务局 温州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推动商贸业提质扩容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商务联发〔2022〕3号)要求,同时因2019年出台的两个健康政策到期,为了使政策具有更强的导向性、针对性、延续性和可操作性,县经信局在前期充分调研、召集相关企业座谈的基础上,参照台州、平阳、乐清等地促消费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坚持“促发展、大稳定、高品质”原则,拟定《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2年8月10日,受周建海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副主任陈健主持组织召开《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会。会上县经信局负责人对《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说明,参会人员围绕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困难进行交流研讨,同时结合本单位职责和政策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具体条款和兑现细节提出了意见建议。会后县经信局充分吸收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2022年10月15日通过浙政钉商贸业政策征求工作群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最终形成《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政策主要有5板块,分别是做大做强商贸企业、鼓励支持促销活动、推进消费载体建设、促进品质消费提升、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总共15条。 本轮政策修订相比2019年两个健康政策商贸业部分更加完善更加充实,条数增加了13条,修改了2条。主要情况如下: (一)增加条款: 个体户纳统奖励。个体户纳统奖补之前是以县政府抄告单形式明确,这次纳入本次政策,统一印发。 培育重点商贸企业发展。市级政策已有该条款,我县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吸收。 支持做大做强商贸主体。个体户已参照该条款执行,同时结合这几年兑现情况,企业与地方综合贡献度挂钩较难拿到补助,对我县龙头商贸业发展不利,本次修订个体户和企业统一执行该条款 鼓励限上企业提档升级。市级政策已有该条款,我县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吸收。 鼓励举办促销活动。市级政策已有该条款,我县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吸收。 鼓励参加各类展会。市级政策已有该条款,我县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吸收。 提高品质消费水平。市级政策已有该条款,我县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吸收。 适当放宽活动审批。实际工作需要,鼓励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 支持商业集聚区建设。市级政策已有该条款,我县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吸收。 支持首发首秀活动。市级政策已有该条款,我县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吸收。 支持发展首店经济。市级政策已有该条款,我县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吸收。 鼓励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根据垃圾分类要求,借鉴学习了其他地方政策,谋划我县条款。 支持标准化分拣中心建设。根据垃圾分类要求,借鉴学习了其他地方政策,谋划我县条款。 (二)修改条款。 企业纳统奖励。原来企业纳统一次性奖励10万元,存在不合理,对后期工作开展不顺利,存在套取财政资金风险,本次调整为三年兑现,分别是纳统当年、第二年、第三年销售额(营业额)保持正增长的,给予奖励,其中当年度奖励4万元,第二、第三年度分别奖励3万元。若企业退出限上统计或销售额(营业额)负增长,则不予以兑现当年的奖励。已纳统个体户通过个转企补助差额部分。 鼓励参与各类创建。原来两个健康政策只是对市级著名商业街区进行补助20万元,本次调整增加了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奖励内容;同时调低了对获得市级著名商业街区标准,结合工作需要,新县级著名商业街区奖励。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附则对《政策意见》的扶持对象、标准、流程和期限进行了说明。 2.根据测算,2023年需要扶持项目91个,资金538万元(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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