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2-60718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 文 号:
  • 泰政办〔2022〕83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2-14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01-2022-0012

(有效)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已经县政府2022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落实“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战略部署,推动消费提质扩容,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确保消费稳定增长,加快打造区域消费中心城市,特制定本意见。

一、做大做强商贸企业

1.企业纳统奖励。对首次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纳统当年、第二年、第三年销售额(营业额)保持正增长的,给予奖励,其中当年度奖励4万元,第二、第三年度分别奖励3万元。若企业退出限上统计或销售额(营业额)负增长,则不予以兑现当年的奖励。已纳统个体户通过个转企补助差额部分。

2.个体户纳统奖励。对首次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户,纳统当年、次年销售额保持正增长的,给予奖励,其中当年度奖励4万元,次年奖励2万元。若个体户退出限上统计或销售额(营业额)负增长,则不予以兑现当年的奖励。

3.培育重点商贸企业发展。对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40亿元及以上的批发经营单位,销售额首次达到0.5亿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4亿元及以上的零售经营单位,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经营单位,且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奖励(已享受招引政策或“一事一议”政策的除外)。

4.支持做大做强商贸主体。对已纳入统计且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保持增长的限上经营单位,予以一定资金奖励,具体标准为:批发业销售额比上年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零售业销售额比上年每新增25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住宿业、餐饮业营业额比上年每新增15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已享受招引政策或“一事一议”政策的除外)。

5.鼓励限上企业提档升级。对限额以上餐饮、住宿企业在县内开展连锁经营,新开设直营连锁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按每个门店给予企业2万元补助。支持餐饮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企业组建大型餐饮住宿集团,对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住餐一体化经营集团,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鼓励支持促销活动

6.鼓励举办促销活动。对限上商贸经营单位举办的促消费活动,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每年按照新增销售额(营业额)规模高低排序,择优支持5场,按其实际投入宣传费、场租费、搭建费的30%给予支持,每场最高10万元奖励。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行业协会牵头组织餐饮推介活动、评选活动的给予宣传费、场地租赁和布置费用3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7.鼓励参加各类展会。对参加由省级、市级要求地方商务部门组织参展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4个标准展位(每个9平方米),全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推进消费载体建设

8.鼓励参与各类创建。为促进商贸业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城乡共同富裕。对获评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申报主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市级、县级著名商业街区的申报主体给予8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主体可以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9.提高品质消费水平。对当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温州市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为全国示范智慧商圈、省级智慧商圈试点(培育)、市级智慧商圈试点(培育)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市级无废细胞的商超主体1万元一次性奖励。

10.支持商业集聚区建设。对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物业自持比例达到50%以上、商业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经营户入驻率达到80%以上且投入运营两年以上、年开票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统一结算的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50万元的奖励。

四、促进品质消费提升

11.支持首发首秀活动。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我县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25%补助,给予品牌企业最高30万元奖励。

12.支持发展首店经济。世界品牌500强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泰顺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中国500强品牌的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或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浙江首店、温州首店、泰顺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13.鼓励再生资源行业发展。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后,对在我县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的,予以300元/吨的补助(以税务发票为准),该项补助累计金额当年不超过10万元。对其新建的、经验收合格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回收网点按实际投资额50%给予奖励,每个网点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14.支持标准化分拣中心建设。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且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款)20%的比例,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附 则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泰顺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个体户,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和国有企业不作为奖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申报单位不得申报享受奖补资金。

对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享受本政策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其中,注册时间三年以上是指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日期至成立后第四年12月31日连续经营超三个年度。本政策涉及销售额、营业收入的统计时间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

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不足部分予以补足。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13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印发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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