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2-60719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 文 号:
  • 泰政办〔2022〕83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2-14

[AI视频+图文解读]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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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落实“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战略部署,推动消费提质扩容,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确保消费稳定增长,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办〔2021〕61号)、《温州市商务局 温州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推动商贸业提质扩容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商务联发〔2022〕3号)要求,同时因2019年出台的两个健康政策到期,为了使政策具有更强的导向性、针对性、延续性和可操作性,县经信局在前期充分调研、召集相关企业座谈的基础上,参照台州、平阳、乐清等地促消费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坚持“促发展、大稳定、高品质”原则,拟定《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政策主要有5板块,分别是做大做强商贸企业、鼓励支持促销活动、推进消费载体建设、促进品质消费提升、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总共14条。

本轮政策修订相比2019年两个健康政策商贸业部分更加完善更加充实,条数增加了12条,修改了2条。主要情况如下:

(一)增加条款:

个体户纳统奖励。个体户纳统奖补之前是以县政府抄告单形式明确,这次纳入本次政策,统一印发。

培育重点商贸企业发展。市级政策已有该条款,我县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吸收。

支持做大做强商贸主体。个体户已参照该条款执行,同时结合这几年兑现情况,企业与地方综合贡献度挂钩较难拿到补助,对我县龙头商贸业发展不利,本次修订个体户和企业统一执行该条款。

鼓励限上企业提档升级。市级政策已有该条款,我县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吸收。

鼓励举办促销活动。市级政策已有该条款,我县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吸收。

鼓励参加各类展会。市级政策已有该条款,我县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吸收。

提高品质消费水平。市级政策已有该条款,我县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吸收。

支持商业集聚区建设。市级政策已有该条款,我县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吸收。

支持首发首秀活动。市级政策已有该条款,我县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吸收。

支持发展首店经济。市级政策已有该条款,我县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吸收。

鼓励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垃圾分类考核需要,借鉴学习了其他地方政策,谋划我县条款。

支持标准化分拣中心建设。垃圾分类考核需要,借鉴学习了其他地方政策,谋划我县条款。

(二)修改条款。

企业纳统奖励。原来企业纳统一次性奖励10万元,存在不合理,对后期工作开展不顺利,存在套取财政资金风险,本次调整为三年兑现,分别是纳统当年、第二年、第三年销售额(营业额)保持正增长的,给予奖励,其中当年度奖励4万元,第二、第三年度分别奖励3万元。若企业退出限上统计或销售额(营业额)负增长,则不予以兑现当年的奖励。已纳统个体户通过个转企补助差额部分。

鼓励参与各类创建。原来两个健康政策只是对市级著名商业街区进行补助20万元,本次调整增加了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奖励内容;同时调低了对获得市级著名商业街区标准,结合工作需要,新县级著名商业街区奖励。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附则对《政策意见》的扶持对象、标准、流程和期限进行了说明。

2.根据测算,2023年需要扶持项目91个,资金538万。

3.本政策自2023年1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13日。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林泉(局长)

业务科室:商贸市场科,联系方式:0577-67582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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