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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办法》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2- 12- 19 15 : 2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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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现就《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2月28日下班前反馈至泰顺县卫生健康局。联系人:夏立伟,联系电话:0577-67582411。传真:0577-67583452。电子邮箱:335021348@qq.com。



泰顺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12月19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2021年11月25日修改实施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和政策的衔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对《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办法》(泰政办〔2016〕78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办法》具体如下:

一、补助对象条件

(一)户籍要求:户籍制度改革前,具有泰顺户籍,同时计划生育统计管理界定为泰顺县管理的,且为农业户口或符合《关于明确泰顺县“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泰政办〔2009〕51号)明确的6种对象:

1.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村居民进入县政府驻地镇以及县以下建制镇落户转为城镇居民的;

2.农村居民在上述区域内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

3.在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

4.由于国家行为移民到大中城市转为城镇居民的;

5.由于就读大中专等院校、兵役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现回到农村未就业的;

6.场粮(农场、林场、茶场)人员无社会保障待遇的。

(二)生育现状:其最小子女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1973年1月1 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下同) 生育,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只生育一个孩子或合法收养一个孩子或现存一个孩子,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现存两个女孩的;

3.合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又怀孕生育一个女孩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两个女孩的;

5.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现存子女数计算包括本人现存的生育子女(含送养、寄养、 离婚判随前配偶的子女)、现存的合法收养(含1992年4月1日 《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和现存的继子女。夫妇离异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也给予享受财政补助。

(三)社保状况:在本县统筹区域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四)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财政补助:

1.未婚单亲收养的;

2.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3.已参加所在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社会团体,含临时工)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4.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5.夫妻中有一人已享受70%养老保险补助,自愿放弃的一方;

6.原已审核通过享受财政补助,后因本人放弃或其他原因退出的。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财政补助,不得再次办理:

1.户籍制度改革前,除泰政办〔2009〕51号明确的6种对象外,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2.再生育或收养的;

3.退休或死亡的。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享受财政补助。

1.户籍迁移到县外的;

2.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已办理停保手续的;

4.社保关系转出县外或上一年度未按时缴费导致欠费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再次在本县统筹区域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重新申请享受财政补助。

1.退出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2.户籍从县外重新迁回本县的;

3.原已办理停保,现恢复参保的;

4.上一年度未按时缴费导致欠费,现恢复正常缴费的。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因意外丧失独生子女,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失独家庭夫妻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受户籍性质的限制给予享受财政补助。

三、补助年限、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补助年限。

1.在男年满45周岁或女年满40周岁到龄次月开始享受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至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到龄当月。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到龄当年未及时申请的,从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当年1月开始给予财政补助,补助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到龄当月为止。

其中,符合泰政办[2008]225号、泰政办[2010]105号文件要求办理参加养老保险财政补助的对象,若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补缴的,其一次性补缴的部分可以按原定比例享受补助。

2.失独家庭参保对象在男年满45周岁或女年满40周岁的到龄次月,开始享受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至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 55周岁到龄当月;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在男年满45周岁或女年满40周岁当年未参保的对象,从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当年1月开始给予财政补助,连续补助15年。

以上对象参保期间出现未按时缴费导致社保年度内欠费的,应于次年3月31日前补缴,逾期未补缴的,不予财政补助。

(二)补助标准。补助对象的缴费标准按我县公布的个体工 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缴费标准执行。独女家庭夫妻双方参保 的保险费用由政府补助50%、个人负担50%;独男、双女家庭夫妻双方参保的保险费用由政府补助40%、个人负担60%。失独家庭夫妻双方需缴纳的保险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

失独家庭夫妻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以上的,同时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照同龄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5年享受的养老金标准从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养老金发放标准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同步,直至亡故;亡故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乡镇具体负责发放。

对符合县委组织部门、县残联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的对象,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

(三)资金来源。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并纳入年度预算。

四、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应当在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上一年度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对象申请表》或《泰顺县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养老保险申请表》,连同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起上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如果存在合法收养子女或子女死亡情况的,还需提供收养证明或子女死亡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评议。在每年的1至2月份,村民委员会依据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办法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评议,经集体讨论通过后,确定拟享受财政补助对象名单,并将已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在每年的3月份,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条件逐一进行调查核 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 村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卫生健康局。

(四)县卫生健康局复审确认。县卫生健康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享受财政补助对象材料后,及时核对证件和上报材料,并组织力量抽查核实,最终审查确认的财政补助对象名册由县卫生健康局提交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进行核对个人信息,建立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各有关单位要规范收件和归还手续,及时将有关证件材料按材料清单返还申请人。

(五)享受财政补助对象的退出或暂停享受。村民委员会和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已经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进行审核,于3 月31日前将审核后应停止或暂停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按程序上 报到县卫生健康局,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查确认后,从当年起停止或暂停享受财政补助。县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将停止或暂停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名单提交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失独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 补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 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县相关部门 要立足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失独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的各项工作。

(二)确保经费投入。县财政局要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 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失独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到位。  

(三)健全工作制度。要建立完善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失独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对象资格确认、报批程序、资金管理、责任追究体系。同时,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特别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原国家提倡一孩期间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奖扶政策,做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衔接,要特别关爱失独家庭。各有关部门负责运用县级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各乡镇负责宣传到村,村级负责宣传到户,真正让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办法》(泰政办〔2016〕78号)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2021年11月25日修改实施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和政策的衔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一步关心关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失独家庭,结合我县实际,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对《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办法》(泰政办〔2016〕78号)进行修订。11月18日,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并根据会议上各部门提出的建议意见,形成了《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主要内容

(一)补助对象条件

1.户籍要求:户籍制度改革前,具有泰顺户籍,同时计划生育统计管理界定为泰顺县管理的,且为农业户口或符合《关于明确泰顺县“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泰政办〔2009〕51号)明确的6种对象:

(1)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村居民进入县政府驻地镇以及县以下建制镇落户转为城镇居民的;

(2)农村居民在上述区域内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

(3)在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

(4)由于国家行为移民到大中城市转为城镇居民的;

(5)由于就读大中专等院校、兵役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现回到农村未就业的;

(6)场粮(农场、林场、茶场)人员无社会保障待遇的。

2.社保状况:在本县统筹区域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财政补助:

(1)未婚单亲收养的;

(2)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3)已参加所在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社会团体,含临时工)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4)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5)夫妻中有一人已享受70%养老保险补助,自愿放弃的一方;

(6)原已审核通过享受财政补助,后因本人放弃或其他原因退出的。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财政补助,不得再次办理:

(1)户籍制度改革前,除泰政办〔2009〕51号明确的6种对象外,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2)再生育或收养的;

(3)退休或死亡的。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享受财政补助。

(1)户籍迁移到县外的;

(2)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已办理停保手续的;

(4)社保关系转出县外或上一年度未按时缴费导致欠费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再次在本县统筹区域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重新申请享受财政补助。

(1)退出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2)户籍从县外重新迁回本县的;

(3)原已办理停保,现恢复参保的;

(4)上一年度未按时缴费导致欠费,现恢复正常缴费的。

(二)补助年限、标准和资金来源

1.补助年限。

(1)在男年满45周岁或女年满40周岁到龄次月开始享受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至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到龄当月。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到龄当年未及时申请的,从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当年1月开始给予财政补助,补助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到龄当月为止。

其中,符合泰政办〔2008〕225号、泰政办〔2010〕105号文件要求办理参加养老保险财政补助的对象,若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补缴的,其一次性补缴的部分可以按原定比例享受补助。

(2)失独家庭参保对象在男年满45周岁或女年满40周岁的到龄次月,开始享受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至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 55周岁到龄当月;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在男年满45周岁或女年满40周岁当年未参保的对象,从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当年1月开始给予财政补助,连续补助15年。

以上对象参保期间出现未按时缴费导致社保年度内欠费的,应于次年3月31日前补缴,逾期未补缴的,不予财政补助。

2.补助标准。补助对象的缴费标准按我县公布的个体工 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缴费标准执行。独女家庭夫妻双方参保 的保险费用由政府补助50%、个人负担50%;独男、双女家庭夫妻双方参保的保险费用由政府补助40%、个人负担60%。失独家庭夫妻双方需缴纳的保险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

失独家庭夫妻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以上的,同时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照同龄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5年享受的养老金标准从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养老金发放标准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同步,直至亡故;亡故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乡镇具体负责发放。

对符合县委组织部门、县残联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的对象,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

3.资金来源。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并纳入年度预算。

(三)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应当在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上一年度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对象申请表》或《泰顺县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养老保险申请表》,连同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起上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如果存在合法收养子女或子女死亡情况的,还需提供收养证明或子女死亡证明。

2.村民委员会评议。在每年的1至2月份,村民委员会依据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办法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评议,经集体讨论通过后,确定拟享受财政补助对象名单,并将已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在每年的3月份,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条件逐一进行调查核 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 村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卫生健康局。

4.县卫生健康局复审确认。县卫生健康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享受财政补助对象材料后,及时核对证件和上报材料,并组织力量抽查核实,最终审查确认的财政补助对象名册由县卫生健康局提交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进行核对个人信息,建立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各有关单位要规范收件和归还手续,及时将有关证件材料按材料清单返还申请人。

5.享受财政补助对象的退出或暂停享受。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已经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进行审核,于3 月31日前将审核后应停止或暂停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按程序上 报到县卫生健康局,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查确认后,从当年起停止或暂停享受财政补助。县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将停止或暂停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名单提交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失独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 补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 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县相关部门 要立足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失独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的各项工作。

2.确保经费投入。县财政局要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 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失独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到位。  

3.健全工作制度。要建立完善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失独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对象资格确认、报批程序、资金管理、责任追究体系。同时,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特别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原国家提倡一孩期间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奖扶政策,做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衔接,要特别关爱失独家庭。各有关部门负责运用县级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各乡镇负责宣传到村,村级负责宣传到户,真正让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办法》(泰政办〔2016〕78号)同时废止。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办法共有补助对象条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补助年限、标准和资金来源、确认程序、保障措施、附则等六个部分组成,本次修订主要有3项内容,增加了暂停享受财政补助、可重新申请享受财政补助的情形,修改了补助年限中的起止时间。

(一)增加的条款

在补助对象条件中,增加了2个条款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享受财政补助。

(1)户籍迁移到县外的;

(2)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已办理停保手续的;

(4)社保关系转出县外或上一年度未按时缴费导致欠费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再次在本县统筹区域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重新申请享受财政补助。

(1)退出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2)户籍从县外重新迁回本县的;

(3)原已办理停保,现恢复参保的;

(4)上一年度未按时缴费导致欠费,现恢复正常缴费的。

上述两种情形,与2016年文件有较大修改,放宽了限制条件,更具有操作性,最大限度保障了申请对象的利益。

(二)修改的条款

在补助年限、标准和资金来源中,对补助年限进行了修改。

原补助年限在男年满45周岁或女年满40周岁的当年5月开始享受财政补助,存在不合理。现改为在男年满45周岁或女年满40周岁到龄次月开始享受财政补助。把享受财政补助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为止,改为享受财政补助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到龄当月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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