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办法
根据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和政策的衔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经县政府同意,对《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办法》(泰政办〔2016〕78号)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补助对象条件
(一)户籍要求:户籍制度改革前,具有泰顺户籍,同时计划生育统计管理界定为泰顺县管理的,且为农业户口或符合《关于明确泰顺县“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泰政办〔2009〕51号)明确为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户籍人员:
1.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村居民进入县政府驻地镇以及县以下建制镇落户转为城镇居民的;
2.农村居民在上述区域内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
3.在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
4.由于国家行为移民转为城镇居民的;
5.由于就读大中专等院校、兵役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现回到农村未就业的;
6.场粮(农场、林场、茶场)人员无社会保障待遇的。
(二)生育现状:其最小子女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下同) 生育,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只生育一个孩子或合法收养一个孩子或现存一个孩子的;
2.现存两个女孩的;
3.合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又怀孕生育一个女孩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两个女孩的;
5.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现存子女数计算包括本人现存的生育子女、现存的合法收养(含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和现存的继子女。夫妇离异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也给予享受财政补助。
(三)社保状况:在本县统筹区域内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二、不予享受财政补助的情形
(一)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财政补助:
1.未婚单亲收养的;
2.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3.已参加所在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社会团体,含临时工)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4.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5.夫妻中有一人已享受70%养老保险补助,自愿放弃的一方;
6.原已审核通过享受财政补助,后因本人放弃或其他原因退出的。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财政补助:
1.户籍迁移到县外的;
2.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已办理停保手续的;
4.上一年度未按时缴费导致欠费的;
5.社保关系转出县外的。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财政补助,不得再次办理:
1.户籍制度改革前,除泰政办〔2009〕51号明确为六种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户籍人员;
2.再生育或收养的;
3.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
三、恢复享受财政补助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再次在本县统筹区域内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重新申请享受财政补助。
1.退出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2.户籍从县外重新迁回本县的;
3.原已办理停保,现恢复参保的;
4.上一年度未按时缴费导致欠费,现恢复正常缴费的。
5.社保关系转出县外,现转回县内参保的。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因意外丧失独生子女,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失独家庭夫妻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受户籍性质的限制给予享受财政补助。
五、补助年限、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补助年限。
1.在男年满45周岁或女年满40周岁到龄次月开始享受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至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到龄当月为止。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已参保未申请的,从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当年1月开始给予财政补助,补助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到龄当月为止。
其中,符合泰政办〔2008〕225号、泰政办〔2010〕105号文件要求办理参加养老保险财政补助的对象,若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补缴的,其一次性补缴的部分可以按原定比例享受补助。
2.失独家庭参保对象在男年满45周岁或女年满40周岁的到龄次月,开始享受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至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到龄当月;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已参保未申请的,从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当年1月份,开始给予财政补助,连续补助15年。
以上对象参保期间出现未按时缴费导致社保年度内欠费的,应于次年3月31日前补缴,逾期未补缴的,不予财政补助。
(二)补助标准。补助对象的缴费标准按我县公布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缴费标准执行。独女家庭夫妻双方参保的保险费用由政府补助50%、个人负担50%;独男、双女家庭夫妻双方参保的保险费用由政府补助40%、个人负担60%。失独家庭夫妻双方需缴纳的保险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
失独家庭夫妻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以上的,同时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照同龄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5年享受的养老金标准,从向县卫生健康局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当年1月开始发放养老补助,养老补助发放标准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同步,直至亡故;亡故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乡镇具体负责发放。既符合县内相关部门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又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的对象,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
(三)资金来源。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六、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应当在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当年1月份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对象申请表》或《泰顺县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养老保险申请表》,连同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起上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如果存在合法收养子女或子女死亡情况的,还需提供收养证明或子女死亡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评议。在每年的2月份,村民委员会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办法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评议,经集体讨论通过后,确定拟享受财政补助对象名单,并将已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在每年的3月份,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条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卫生健康局。
(四)县卫生健康局复审确认。县卫生健康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享受财政补助对象材料后,及时核对证件和上报材料,并组织力量抽查核实,最终审查确认的财政补助对象名册由县卫生健康局提交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进行核对个人信息,建立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各有关单位要规范收件和归还手续,及时将有关证件材料按材料清单返还申请人。
(五)享受财政补助对象的退出或暂停享受。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已经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进行审核,于3月31日前将审核后应停止或暂停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按程序上报到县卫生健康局,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查确认后,从当年起停止或暂停享受财政补助。县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将停止或暂停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名单提交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失独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县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失独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的各项工作。
(二)确保经费投入。县财政局要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到位。
(三)健全工作制度。要建立完善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失独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对象资格确认、报批程序、资金管理、责任追究体系。同时,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特别是实施“全面三孩”政策后,对原国家提倡一孩期间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奖扶政策,做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衔接,要特别关爱失独家庭。各有关部门负责运用县级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各乡镇负责宣传到村,村级负责宣传到户,真正让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办法》(泰政办〔2016〕78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