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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随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生育政策调整,2016年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办法》(泰政办〔2016〕78号)文件的部分内容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有3项内容,增加了暂停享受财政补助、可重新申请享受财政补助的情形,修改了补助年限中的起止时间。
三、增加的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享受财政补助。
(1)户籍迁移到县外的;
(2)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已办理停保手续的;
(4)社保关系转出县外或上一年度未按时缴费导致欠费的。
四、修订前后文件的对比
(一)修订前文件规定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财政补助,不得再次办理:
1.户籍制度改革前,除泰政办〔2009〕51号明确的6种对象外,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2.再生育或收养的;
3.户籍迁移到县外的;
4.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5.已办理停保或退休手续的;
6.社保关系转出县外或上一年度未按时缴费导致欠费的。
7.死亡的。
将上述原文件规定7种情形中的第“3、4、5、6”种停止享受财政补助,不得再次办理的情形,修改为“若再次在本县统筹区域内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重新申请享受财政补助。”
(二)修订后文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再次在本县统筹区域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重新申请享受财政补助。
(1)退出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2)户籍从县外重新迁回本县的;
(3)原已办理停保,现恢复参保的;
(4)上一年度未按时缴费导致欠费,现恢复正常缴费的。
五、修改补助年限中的起止时间的对比
(一)原文件规定
补助年限为在男年满45周岁或女年满40周岁的当年5月开始享受财政补助,享受财政补助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为止。
(二)修订后文件规定
补助年限为在男年满45周岁或女年满40周岁到龄次月开始享受财政补助,享受财政补助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到龄当月为止。
六、有关问题解答
问:城镇居民可以申请财政补助吗?
答:不可以。要具有泰顺户籍的农业户口人员(具体请见文件)
问:2016年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可以申报吗?
答:不可以。最小子女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即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问:男年满46周岁或女年满41周岁以后还能申报吗?
答:可以。但补助时间从审核通过的当年1月开始享受财政补助。
问:补助资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独女家庭夫妻双方参保的保险费用由政府补助50%、个人负担50%;独男、双女家庭夫妻双方参保的保险费用由政府补助40%、个人负担60%。失独家庭夫妻双方需缴纳的保险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
问:我原是养老保险补助对象,2014年因户口迁移到县外被停止享受财政补助,现在回迁泰顺还能申请财政补助吗?
答:户籍制度改革(2016年11月30日)前迁出县外的回迁对象不可以申请财政补助。
问:我原是养老保险补助对象,2018年因户口迁移到县外被停止享受财政补助,现在回迁泰顺还能重新申请财政补助吗?
答:户籍制度改革(2016年11月30日)后迁出县外的回迁对象可以重新财政补助。
问:计划生育统计管理界定为县外的可以申请吗?
答:不可以。具有泰顺户籍,同时计划生育统计管理界定为泰顺县管理的才可以。
问:社保在县外参保或在县内企业参保的对象可以申请吗?
答:不可以。要在本县统筹区域内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才可以。
问:每年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每年的1月份至2月份是正式申请时间。
问:未按时缴费导致社保年度内欠费的,最迟于多长时间可以补缴?
答:参保期间出现未按时缴费导致社保年度内欠费的,应于次年3月31日前补缴,逾期未补缴的,不予财政补助。
问:补助资金什么时间发到个人账户?
答:补助资金每年一般于8月份左右通过“一键达”发放到申请对象的银行账户。有时会因资金发放流程的快慢,提前或推后一些时间。
其中,当年新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对象,年度内申请资格条件没有发生变化且不欠费的,次年8月份发到个人账户。
问:该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泰顺县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叶艳娟(局长)
业务科室:政策法规科,联系方式:0577-6758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