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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止依据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对符合废止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
二、废止内容
《泰顺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6〕23号)和《关于印发泰顺县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泰政办〔2015〕62号)。
三、废止结果
经审核,决定废止《泰顺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6〕23号)和《关于印发泰顺县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泰政办〔2015〕62号)。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司法局
解读人:林正义(局长)
联系方式:0577-59292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