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意见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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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关联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公告内容 为积极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扶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推动我县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温政办〔2022〕6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7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泰政办〔2019〕64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进一步推动电商产业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拟定《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3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截止日期前反馈至县经信局商务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人:肖颖颖 联系地址:泰顺县罗阳镇环城路138号 联系电话:0577-67567316 电子邮箱:jxjswzx@163.com 泰顺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2日 草案全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扶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温政办〔2022〕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附 则 1.申报本政策的奖补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县内登记或注册,且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泰顺县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 2、已取得相关业务资格,诚信守法经营; 3、如实提供奖补涉及的相关数据信息; 4、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规经营问题受过处罚; 5、未被“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列为C类、D类企业; 6、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本政策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奖补涉及的进出口额、展位费等数据的统计时间均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上一年度没有出口实绩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第1条和第2条的奖补。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本政策与市级、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 (四)本政策中涉及的进出口数据均以海关部门提供的结关数据为准;跨境电商的数据,还需经县经信局与温州跨境电商综试区“一网通”线上服务平台结关数据比对一致,补助限额不超过海关结关数据总额;实际发货人以海关报关为准。 (五)本政策中的“独立站建设及运维实际投入经费”仅包括shopify、shopline、shoplazza、shopyy、Ueeshop等主要独立站建站工具的年费及在Google、Facebook、YouTube、Tiktok、instagram上必要的引流费用。 (六)“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 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本政策中所指“元”指“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 (七)本政策自2023年(本政策印发之日一个月后)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意见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均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积极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扶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努力扩大我县进出口贸易总量,推动我县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温政办〔2022〕6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7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泰政办〔2019〕64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进一步推动电商产业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拟定《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起草过程 2023年初,县经信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初稿,并与县财政局进行多次对接交流和深入探讨,初步形成了基本一致的政策意见。3月28日,完成了新老政策资金需求对比测算。4月20日,县府办受分管县领导委托,召集县经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等6个单位召开《意见》征求意见会。会上县经信局负责人对《意见》文稿进行充分说明,与会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责就政策内容提出了意见及建议。会后,县经信局充分吸收各单位意见,并对《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本《意见》文稿。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围绕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培育跨境电商新业态和大力扶持服务贸易发展3个方面,制定了12条政策措施,对比《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泰政办〔2019〕64号)、《泰顺县进一步推动电商产业发展若干办法》等文件涉及外贸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删减了3条,增加了6条,调整了6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加的条款 1.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弥补外贸人才不足,加大对外贸企业的服务力度,参照市级政策,新增此条款。 2.鼓励企业自建独立站。为培育企业品牌私域流量,推动跨境电商发展,参照市级政策,新增此条款。 3.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为鼓励企业扩大海外市场,提升竞争力,参照市级政策,新增此条款。 4.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培育跨境电商标杆企业,推动高质量发展,参照市级政策,新增此条款。 5.支持企业开展服务贸易出口。为鼓励服务贸易发展,扩大服务贸易出口,参照市级政策,新增此条款。 6.支持企业参加服务贸易展会。为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做大做强,参照市级政策,新增此条款。 (二)调整的条款 1.支持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参照我县原有政策,结合温州市对应政策,适当调整展位费、展品运输费补助标准,新增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2.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参照原有政策,结合温州市对应政策,将原有政策两个条款删除部分内容后,整合成本条款,并适当调整政策内容,提高补助标准及上限。 3.支持企业应对贸易风险。参照原有政策,结合温州市对应政策及省市有关要求,提高补助比例及补助上限。 4.鼓励企业做大跨境电商进口业务。参照原有政策,结合温州市对应政策,修订本条款,并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5.支持企业线上开拓市场。整合原外贸、电商政策条款中的两个条款,适当调整内容,修订此条款。 6.鼓励企业发展服务外包。参照原有政策,结合我县企业实际情况,调高补助上限,修订此条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资金需求测算。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奖补标准总体上保持不变,但进出口规模逐年扩大,奖补资金也将随之增加。新政策实施后,2024年大约需兑现2023年度奖补资金160万元,与原政策相比略有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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