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
信息关联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公告内容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法联办〔2023〕2号)、《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公竞办〔2023〕2号)等要求,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县司法局综合我县各部门的清理建议并审核后代拟起草了《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征求意见反馈单并于2023年7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泰顺县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 联系人:林慧巍 联系电话:0577-67667267 电子邮箱:tsxfzb01@126.com 联系地址:泰顺县罗阳镇北大街132号 附件: 泰顺县司法局 2023年6月25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 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法联办〔2023〕2号)、《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公竞办〔2023〕2号)等要求,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现拟决定将6件宣布失效、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3年7月 日起施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 日 起草说明 一、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法联办〔2023〕2号)、《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公竞办〔2023〕2号)等要求,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二、文件废止程序说明 2023年5月,县司法局根据《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法联办〔2023〕2号)、《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公竞办〔2023〕2号)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对于各部门上报的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核,经审核,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废止条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拟作出决定。 三、清理结果说明 本次规范性文件废止有6件,分别是 1、《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2017〕42号); 2、《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泰政办〔2019〕64号); 3、《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工业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9〕32号); 4、《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8〕96号); 5、《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4〕84号); 6、《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19〕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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