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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法联办〔2023〕2号)、《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公竞办〔2023〕2号)等要求,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县司法局组织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按照《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法联办〔2023〕2号)及《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公竞办〔2023〕2号)等文件要求,这次清理的范围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有关规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一是对于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是对于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存在照搬照抄现象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三是涉及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 号)《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或是涉及“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证照分离”、妨碍公平竞争、扭曲市场秩序的“烦企扰民”的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相应的专项清理要求清理。
(三)清理程序。
一是2023年5月,县司法局根据《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法联办〔2023〕2号)、《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公竞办〔2023〕2号)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对于各部门上报的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核,经审核,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废止条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拟作出决定。二是形成《关于征求<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于2023年6月21日-2023年7月5日期间在泰顺县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对文稿内容的实质性修改意见。三是清理结果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宣布失效、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包括:《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工业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司法局
解读人:林正义(局长)
联系方式:0577-67569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