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加快泰顺县酒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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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关联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公告内容 为推动我县酒水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泰顺酒谷”,促进县域酒水产业做大做强,县经信局起草了《关于加快泰顺县酒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8月26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截止日期前反馈至县经信局投资与行业科。 联系人:曾斐斐 联系地址:泰顺县罗阳镇环城路138号 联系电话:0577-67582402 电子邮箱:617067173@qq.com 泰顺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26日 草案全文 关于加快泰顺县酒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县酒水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泰顺酒谷”,促进县域酒水产业做大做强,结合我县实际,围绕产业集聚、招新引强、文旅融合、科技创新、人才储备、品牌推广、金融扶持、提档升级等方面,特制定以下政策。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泰顺县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审批通过时兑现系统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准。在奖补审批通过时因企业税收收入归属地搬离、税务注销、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兑现系统填报(确认)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按规定不予奖补。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励对象。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办理,无法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办理的奖补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的以开票销售额等为参照的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县级地方综合贡献度。本政策开票销售额均指不含税金额。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以上”均包含本数。 5.关于政策的相关说明。本政策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我县坚持“生态立县、旅游兴县、产业强县”发展战略,聚焦生态制造业和新能源产业,锚定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大健康产业等主导产业和绿色竹木产业、石产业和酒水产业等特色产业。2023年3月9日,我县召开了第一次酒水产业务虚会,明确将酒水产业作为我县的特色产业,2023年5月6日,我县召开了第二期酒水产业发展务虚会,进一步明确酒水产业发展方向路径。 为推动我县酒水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泰顺酒谷”,促进县域酒水产业做大做强,参照《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泰政办〔2021〕51号)、《泰顺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泰政办〔2022〕81号)、《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办〔2020〕56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泰顺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泰政发〔2022〕8号)等政策,同时参考了河池市、金沙县等地的酒水产业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关于加快泰顺县酒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2023年3月下旬开始,县经信局在前期充分走访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稿》初稿。2023年4月9日通过政务网OA系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调整。在6月份,先后密集走访对接,征求酒水生产、销售企业以及小酒馆的开设企业的意见;7月5日,召集全县主要酒水生产企业召开酒水产业政策征求意见会;7月7日和7月11日,召集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召开政策讨论会,进行征求意见,政策不断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支持酒水产业集聚发展、支持酒水产业招新引强、支持酒水产业融合发展、支持酒水产业科技创新、支持酒水产业人才储备、支持酒水产业品牌推广、加大酒水产业金融扶持、支持酒水企业提档升级等八个方面,总20条扶持政策。 7月21日,县府办受分管县领导委托,召集县委组织部、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泰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金融中心、县投资促进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税务局、县酒水产业专班等单位召开《意见稿》征求意见会。会上县经信局负责人对《意见》文稿进行充分说明,与会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责就政策内容提出了意见及建议。会后,县经信局充分吸收各单位意见,并对《意见稿》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关于加快泰顺县酒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文稿。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稿》围绕支持酒水产业集聚发展、支持酒水产业招新引强、支持酒水产业融合发展、支持酒水产业科技创新、支持酒水产业人才储备、支持酒水产业品牌推广、加大酒水产业金融扶持、支持酒水企业提档升级等八个方面,制定20条扶持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照执行现行政策的条款 第5条:扶持工旅示范项目创建。支持酒水生产企业开展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等产业融合项目创建,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支持酒类、工坊和酒庄等生产企业开展非遗工坊认定,获得省级、市级非遗工坊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4万元。 参照执行《泰顺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泰政办〔2022〕81号) 第8条:提升企业工业设计能力。支持酒水企业开展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获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给予奖励30万元,获得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给予奖励10万元。 参照执行《温州市惠企政策直通车》的温州市工业设计中心奖励。 第10条:支持创建技术中心。对白酒等酒水生产企业设立的技术部门,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参照执行市级技术中心创建政策。 第11条: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参照执行《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泰顺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泰政发〔2022〕8号)。 (二)现行政策进行适度演变的条款 第1条:支持优化产业布局。以高标准打造“泰顺酒谷”为重点,合理规划布局酒水产业发展空间,支持酒水类企业入园发展,保障酒水类企业用地,灵活采用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模式,拓宽产业用地供应方式;支持酒水产业的土地价格参照土地出让起始价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高于20%。 由《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1〕51号)第17条鼓励数字经济企业落地演变而来,下浮的幅度一致。 第3条:支持项目招引落地。新招引或新供地的酒水生产项目达产验收后,亩均税收、亩均投资强度等指标达到《工业项目投资管理合同》约定要求,按其设备实际投入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15%、18%、2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新招引的酒水产业链项目以租赁形式落地泰顺酒谷的,自上规入统年度起,给予8元/平方米·月的厂房租金补助,补助厂房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最多补助2年。 由《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1〕51号)第14条支持主导产业发展演变而来,增加了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设备奖补15%,只需要达产验收即可享受奖补;新招引项目的房租补助参照现行的正泰电源、昱顺新能源等企业的招引政策。 第7条:鼓励开设品牌营销店。支持在城市主城区以及交通枢纽点(车站、机场等)开设白酒、果酒、红曲酒等“顺酒"品牌营销店,对正常经营达12个月以上,使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专门用于展示营销泰顺酒类产品,在省会城市(包括单列市)开设的,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杭州首年补助15万元外,其余省会城市首年补助12万元,次年均补助6万元;在地级城市开设的,首年补助10万元,次年补助5万元。 由《泰顺县“三杯香”品牌营销店项目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的奖补标准和面积进行演变而来。 第15条:鼓励参加各类展会。对参加由省级、市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补助4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展位);对参加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给予展位费70%的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补助4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展位),同一企业全年展位费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由《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泰政办〔2022〕83号)第七条鼓励参加各类展会进行演变,奖补总额有5万提高至10万,增加支持“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展会支持。 第19条:支持提档升级。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酒水生产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25万元、35万元、45万元;对首次上规入统的酒水生产企业在现行工业“小升规”奖励的基础上第一年额外增加5万元奖励。对酒水生产企业实施工贸分离,首次纳入限上商贸业统计的工贸分离酒水销售企业在现行奖励的基础上首年增加5万元奖励。 由《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1〕51号)第4条助推企业提档升级演变而来,增加0.5亿元这一档的补助,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奖补标准在数字经济企业的奖补标准基础上各再提高5万元。首次上规入统的酒水生产企业在现行工业“小升规”第一年奖励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 第20条:鼓励做大营收。白酒生产企业年开票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0%以上,按新增开票销售额的1%予以奖励;年开票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按新增开票销售额的2%予以奖励。其他酒类企业,年开票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0%以上,按新增开票销售额的0.8%予以奖励;年开票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按新增开票销售额的1.5%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 由《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1〕51号)第4条助推企业提档升级演变而来,奖补标准由原来的0.5%进行相应提高。 (三)增加的条款 第2条:支持完善产业链条。招引和扶持包装材料上下游产业链以及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直播营销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不断完善酒水产业链。 第4条:支持产业基金引导投资。通过县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白酒、果酒、红曲酒等关联产品项目落地我县,符合产业基金投资原则和要求并通过投资决策程序,单个项目产业基金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第6条:推动小酒馆(酒吧)提质升级。支持我县酒类生产、销售等经营单位在县内开设小酒馆等新消费场景。支持举办泰顺本土酒调制比赛、创意玩法比赛,通过提炼和创新,形成泰顺酒馆形象品牌;支持优质酒馆纳入消费券发放范围,提升品质消费;在我县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米的酒馆,且店招具有辨识度,有吧台、酒柜、卡座等布局,配备灯光、音响(音控室)等设施的,按照《泰顺县小酒馆评分管理办法》择优评档奖励,每年评选一档小酒馆不超过2家,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年评选二档小酒馆不超过3家,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每年评选三档小酒馆不超过3家,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考虑山城特色品质消费,鼓励小酒馆优质化、迭代升级,重点发展罗阳主城区和各旅游资源大镇、重点旅游景区。 第9条:支持红曲产业精深加工。企业获取红曲精深加工方面发明专利,并推动红曲产业发展的,每个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支持新开发上市红曲酒产品,单款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补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参照《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办》(泰政办〔2020〕56号),专利标准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至2万元;开发上市红曲酒产品的奖励为新政策条款,部分政策来自《古田县红曲酒政策》 第12条:支持开展产研合作。支持酒企、产业平台与国内专业院校合作。支持企业与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企业完成新型学徒制培训,予以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补贴进行奖补;支持在泰顺县职业教育中心成立酒水产业班,培养酿酒、产品设计、调酒师等专业人才;支持酒企成立见习基地,接收毕业2年以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为其缴纳人身安全类保险费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支持将红曲产业培训列入项目制培训补贴目录清单,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培训,按照每人每课时20元(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第13条:支持技能人才培育。对获得酿酒师(品酒师、调酒师)、高级酿酒师(品酒师、调酒师)分别参照F3类、F2类人才奖励,浙江青年工匠、瓯越工匠参照E类人才奖励,浙江工匠参照D类人才奖励;支持酒类生产企业引进品酒师、酿酒师、调酒师等人才,按照相应人才层次享受人才政策;推动人才激励、人才评选等向酒水产业适度倾斜,提高入选比例,扩大入选数。 第14条:支持酒品牌广告宣传。支持酒水企业在泰顺电视台推广宣传,给予宣传费用优惠,按照当年度收费标准下浮70%;支持顺酒品牌在机场、动车站等发布宣传广告,鼓励通过泰商商会等平台对外宣传泰顺酒水产品;支持在地铁、公交车、电梯等载体发布酒水产品广告,按照企业实际宣传费用给予30%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16条:支持开展线上推广。对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0万元的,且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速达到20%的酒水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运营推广活动的,按照其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其年度网络零售额的1%。 第17条:支持贷款贴息。支持酒生产酿造企业较上年新增银行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酿造原料、酒瓶、包装材料等),事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备案资料的项目,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支持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18条:支持股权融资。支持我县国有企业参与本土酒水企业的定向增发、增资扩产等投资项目;支持酒水生产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引进中央、省属、市属国企参与企业股改,对股权转让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的资金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资金需求测算。以我县2022年度电商产业运行数据为基础,分别测算新、老政策的资金需求,按照老政策约需295万元,按照新政策约需219万元,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财政支出减少了25%左右,但比2021年度电商政策奖补支出略有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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