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温财综〔2024〕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住宅类5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100元/平方米。
三、征收方式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及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四、其他
1.本通知自2025年8月9日起实施,《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8〕8号)文件同时废止。
2.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浙财综〔2024〕9号文件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