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我县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和《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温财综〔2024〕2号)文件要求,各地需重新制定当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二、主要制定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温财综〔2024〕2号)。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住宅类5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100元/平方米。
(三)征收方式: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及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四)其他:1.本通知自2025年8月9日起实施,《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8〕8号)文件同时废止。2.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浙财综〔2024〕9号文件执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张德宇(局长)
联系人:高立阳
联系方式:0577-592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