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3日成文 自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 根据2022年12月12日《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泰政发〔2022〕139号)修改 修改后的文件自2023年1月13日起施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
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加快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社区感和幸福指数,根据《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住建发〔2017〕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稳妥推进、能装尽装”的原则,切实降低实施门槛,简化审批流程,逐步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应在建筑或小区用地范围内,且能满足城乡规划、结构、消防、环保、应急救援、防雷、电梯等方面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条文的要求。在满足消防间距条件下及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后,相邻建筑间距可适当放宽。
(二)应当充分协商、兼顾各方利益,取得相应范围内房屋多数产权人同意,就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分摊等事项达成协议,并妥善处理好住宅周边相邻关系。
(三)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调整各业主的分户产权面积。
三、加装电梯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签订“加装电梯协议书”,加装电梯方案经公示且无异议;
(二)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和计划;
(三)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协议书应包括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事项、建设内容及费用预算、维护保养方案及费用预算、相关费用筹集和分摊方案等内容。
四、加装电梯实施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表;
2.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4.加装电梯方案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5.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6.共同签署的“加装电梯协议书”。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申请人可集体书面委托至少2名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公司或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等工作。
(二)方案论证及公示
属地政府在收齐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召集资规、住建、执法、市监、供电等部门和涉及市政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和联合论证。论证后申请人将加装概念方案、代理人联系方式在本建筑和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求其他相关业主的意见。公示到期后由资规部门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加装电梯方案审查,出具会议纪要,与会单位不能当场提出意见的,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补交书面意见。经审查修改完善的加装电梯方案应当由属地政府在本建筑和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求其他相关业主的意见。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属地乡镇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可向资规部门申请召开听证会议,并依据听证情况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三)施工安装
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进行修改完善施工图纸,提交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向住建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指导中心提交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联合审查意见、经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施工合同,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申请人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电梯安装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安装,同时可委托监理,并签订书面协议。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四)竣工验收
1.工程验收。加装电梯有关业主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负相应责任。工程竣工且电梯经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属地政府、财政、资规、住建、执法、市监、供电公司等部门和涉及市政管线权属单位参加。
2.使用登记。申请人或者受委托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
五、职能分工
各部门应做好指导和服务,切实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资金的保障,资规、住建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对电梯加装总平方案、消防进行技术指导,市监部门提供具有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维保单位网址,方便群众办事,在电梯验收完成后做好登记工作。属地乡镇要发挥好协调作用,组织做好持异议业主与加装电梯业主双方的协商工作。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批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资金支持。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按每台一次性补助15万元,后期维保、检修等费用需业主自筹。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在签订施工安装协议起的12个月内,凭身份证、结婚证、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施工安装协议、费用筹集分摊协议,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费用筹集分摊方案的分摊金额。加装电梯的业主征得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表决同意后可以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各乡镇每年定期将实施主体的身份证件、申请表格、验收合格证明、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等资料报送至县住建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拨付给属地乡镇,属地乡镇再发放给补助对象。
(二)政策保障。住宅小区加装电梯,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外,不再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
(三)宣传发动。各乡镇、县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宣传发动,使社会公众广泛了解加装电梯基本条件、办理流程、相关政策等内容,切实提升群众的积极性。
产权为单一的住宅或别墅、室内预留电梯位或电梯井的住宅、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外住宅(三魁战州农房集聚点和泗溪横坑夹边洋抗震安置小区除外)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自 2021年4月18日起实施。
附件:1.电梯加装流程图.doc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印发